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怎么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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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看看什么是个人破产?不妨先拿企业破产做个类比。任何身处市场的企业都可能因为不测风云,面临创业与经营的失败。为此,我国早在1986年就试行企业破产法。一旦企业出现债务危机,经营难以为继,破产法给出三条出路:和解、重整、清算。进入破产清算意味着企业“寿终正寝”,要拿出全部“身家”抵债;和解和重整则是为避免企业被清算,而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,一旦协议或计划执行完毕,其中减免的债务就可不再承担清偿责任。

  一些人觉得破产后“欠钱不还”就是“逃债”,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怎么办呢?破产程序中,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、账目情况充分调查,向全体债权人公开信息,接受质询、监督等,防止隐匿、转移财产;同时,法律对于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行为还会追究责任。

  正如有人所说:与其把欠债的逼到穷途末路,不如通过破产机制,最大范围实现债权人的权益,这是化解双输局面的有效方法。在现实中,我们也能看到,一些成熟而诚信的市场主体,通过破产重整、破产和解等度过债务危机后,再次东山再起;而一些不诚信的债务人,却采取躲债、失联、赖账、跑路等办法,这不但有失诚信,也于事无补。对于同样也是市场主体的个人而言,个人破产也是为了拯救“诚实而不幸”的人,“老赖”不在其列。

  就深圳出台的个人破产条例来说,个人如果选择了破产清算,除了以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,还要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,接受诸如不能购买不动产、机动车,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,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等场所消费等限制。只有通过考察,法院才会裁定免责免债;要是通不过考察,该还的债还得继续。特别是如果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责裁定,那这个免责就会被撤销。
市场经济需要宽容失败。有竞争的地方就会有失败,尤其对那些承担着高风险的创业者来说,给予他们重振旗鼓的机会,为这些“诚实而不幸”的人托底,才能更好鼓励创新、激发创业热情。从这个意义上看,深圳的“破冰”,以及浙江、江苏等地陆续开展的自然人债务清理改革探索,都将成为破解“一次失败、终身背债”问题的有益尝试。

  说到底,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,任何人失去信用就失去了立足的根本。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来说,其最基本的价值导向就是只保护诚实守信的债务人,让其落入债务危机后有机会解脱出来,从而“破茧重生”。相反,对于恶意逃债或以破产实施欺诈的,不仅不能得逞,反而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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